泉州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第7号通告 根据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措施的通知》和《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的补充通告》精神,在执行开发区前期各号通告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明确如下: 一、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区人员(含到过上述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从入区之日算起,下同)。 二、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区人员,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三、居家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管理的对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向居住地的业委会、物业或片区工作组人员报告,并报告120转送定点医院就诊。 四、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等5种类型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定点集中,单间硬隔离。 五、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或同房屋共同生活者,除一人实施居家观察外,其他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定点集中,单间硬隔离。 六、对上述5种类型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一般接触者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期间严格限制与他人接触。 七、医疗机构遇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人,必须第一时间向片区工作人员报告,引导协助病人及时到规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八、近14天内由居住地外的县(市)(不包括中心市、区)返回的人员,一律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企业、小区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对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体温、医学观察和随访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到规范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片区工作人员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一律视情况对小区、企业、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十、区内零售药店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对到店购买发热、咳嗽类等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顾客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购买药品的名称、数量等。 十一、全区所有企业、小区、单位实行封闭管理,封闭人员尽量不要外出,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外出的人员必须提供《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方予通行。 泉州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