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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发区企业 科技创新基础建设奖补资金如何申请?申报指南来了→
2025-07-25 11:59:13  来源: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编辑:陈小妮  

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基础建设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政策兑现申报工作,根据《泉州开发区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基础建设若干措施》(泉开管经发〔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了《泉州开发区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基础建设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5年7月18日

根据《泉州开发区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基础建设若干措施》(泉开管经发〔2025〕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政策兑现工作,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建设研发机构

(一)申报主体

2025年1月1日后,经由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新申报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科研院所。

(二)补贴标准

1.对新申报国家级、福建省级、泉州市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分别按照不高于购置金额的8%、4%、2%给予补助,最高分别补助50万元、25万元、15万元;通过认定后,再分别按照不高于购置金额的8%、4%、2%给予补助,开发区累计补助最高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对新申报国家级、福建省级、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按照不高于购置金额的4%、2%、1%给予补助,最高分别补助25万元、12.5万元、7.5万元;通过认定后,再分别按照不高于购置金额的4%、2%、1%给予补助,开发区累计补助最高分别补助50万元、25万元、1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开发区研发机构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研发机构推荐申报文件或认定文件;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合同、清单、照片、正式发票及对应记账凭证、固定资产登记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等复印件,购置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还需提供中文证明材料、报关资料扫描件及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等。

(四)申报要求

1.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需在2025年1月1日后以非财政资金购入(以购买发票为准),并列入研发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用于研发活动。购置金额按照符合条件的所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加总计算,其中,软件购置金额不超过总购置金额的50%。

2.同一主体的同一套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用于多个研发机构的,只能以一个研发机构就高申报兑现。对申报更高级别或更高补助标准的研发机构,给予补足差额补助。

3.对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奖补措施,按照各级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申报程序

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科经局根据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后兑现。

咨询电话:科经局科技科,0595-22353003

二、支持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报主体

2025年1月1日前通过认定的泉州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等,新购入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企业、科研院所。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不高于实际购置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最高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开发区研发机构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研发机构推荐申报文件或认定文件;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合同、清单、照片、正式发票及对应记账凭证、固定资产登记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等复印件,购置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还需提供中文证明材料、报关资料扫描件及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等。

(四)申报要求

1.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需在2025年1月1日后以非财政资金购入(以购买发票为准),并列入研发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用于研发活动。购置金额按照符合条件的所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加总计算,其中,软件购置金额不超过总购置金额的50%。

2.同一企业主体的同一套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用于多个研发机构的,只能以一个研发机构申报兑现。

3.与前款“支持建设研发机构”就高不重复补助。对原有研发机构申报更高级别或更高补助标准的,可参照前款给予差额补助。

(五)申报程序

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科经局根据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后兑现。

咨询电话:科经局科技科,0595-22353003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申报主体

与全国高校、在泉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开发区企业。

(二)补贴标准

择优遴选最多6个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项目合作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经费分两期发放,中期检查评估通过后拨付25%,最高10万元;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75%,最高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立项阶段。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科经局提交申请,科经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立项,建立优质产学研合作项目库。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泉州开发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书》(附件2);

2.中期检查评估阶段。科经局适时组织专家对项目库中的项目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并从通过评估的项目中遴选最多6个优秀项目发放补助经费。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泉州开发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中期评估表》(附件3);

(2)企业与高校、在泉科研机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3)项目中期进展情况总结。

3.验收阶段。获得中期检查评估补助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科经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放补助经费,验收不通过不予发放。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泉州开发区产学研合作项目验收表》(附件4);

(2)企业与高校、在泉科研机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3)项目工作总结;

(4)项目技术报告及成果证明材料;

(6)项目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凭证。

(四)申报要求

1.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5年1月1日,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

2.已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申报。

3.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于项目开展,严禁截留挪用。

4.泉州开发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不接受涉密项目申报。涉密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再进行申报。

(五)申报程序

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科经局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后立项,后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验收。

咨询电话:科经局科技科,0595-22353003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报主体

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企业,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含)、增速不低于20%(含)。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开发区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奖励申请表》(附件5);

2.加盖税务机关办事大厅业务章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现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四)申报程序

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科经局根据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后兑现。

咨询电话:科经局科技科,0595-22353003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1.泉州开发区研发机构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补助申请表

2.泉州开发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书

3.泉州开发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中期评估表

4.泉州开发区产学研合作项目验收表

5.泉州开发区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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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科经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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