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泉州经济开发区>头条新闻>
泉州开发区警方通告
2020-02-04 22:11:19  来源: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编辑:陈小妮  

通 告

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重点疫区往返泉州开发区人员(含泉州开发区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五大片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企业、“五大片区”网格员登记报告,以便接受相关疫情防控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情况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从重点疫区往返泉州开发区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点疫区往返泉州开发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将按照(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重点疫区往返泉州开发区人员,应当及时向“五大片区”网格员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传播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年2月3日

  • 分享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泉州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泉州经济开发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泉州经济开发区”,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泉州经济开发区”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泉州经济开发区”,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更多]媒体聚焦
    [更多]产业发展
    [更多]社会事业
    •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法律顾问
    • 闽ICP备2024036745号-1
    • 泉州开发区党工委党务工作部主办 地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
    • 邮政编码:362000 联系电话:0595—22353026 E-mail:kfq2235@126.com
    •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 泉州经济开发区举报电话:0595-22353026 泉州经济开发区举报邮箱:kfq2235@126.com
    • 泉州经济开发区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