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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
2020-02-04 21:47:28  来源: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编辑:陈小妮  

通 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除具有免责情形外,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泉州开发区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停业等疫情防控公告后,企业、场所、小区等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公交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通报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95-22462110或110。

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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